4元“肉末蒸蛋”无肉末,顾客索赔获法院支持

发布于:2025-07-24 阅读:1
今年6月,王某两次在某餐饮店点4元一份的“肉末蒸蛋”,却不见肉末。商家不以为然,王某起诉索赔500元。法院认为商家构成虚假描述,侵犯消费者权益。经调解,商家赔偿300元。此案例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商家应诚信经营。

近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菜品名不副实引发的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今年6月15日、16日,老顾客王某两次在某餐饮店用餐,都点了4元一份的“肉末蒸蛋”小碗菜。

肉末蒸蛋

然而,两次菜品端上桌时,盘子里都只有孤零零的蒸蛋,根本不见肉末的踪影。王某当即向服务员质疑,可服务员却称“本就如此”,还提议他加调料提味。王某对此十分不满,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索赔500元。庭审中,餐饮店老板辩称“肉末蒸蛋未必含肉末”,且每份价格才4元钱,认为王某是小题大做。

消费者维权

下陆法院承办法官指出,从一般认知来看,“肉末蒸蛋”这一名称清晰指向含有肉末的菜品,这是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也是商家的明确承诺。商家应当添加肉末而实际未添加,构成对菜品成分的虚假描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此外,菜品价格高低不能成为商家违背诚信的理由,即便非故意欺诈,名不副实也会误导消费者。而且王某以老顾客身份两次提醒,餐饮店却不重视,反而消极处理,有违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王某主张500元的赔偿金额,有其合理性。

诚信经营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调解,餐饮店老板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向王某诚恳道歉,并积极提出解决方案。王某接受了道歉,并主动降低索赔金额。最终,餐饮店老板赔偿300元,王某撤诉。

下陆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陈婷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遇到“名不副实”的情况应依法维权;对商家而言,诚信是金字招牌,是长久经营的根本。这起案例也给众多商家敲响了警钟,诚信经营不能只是口号,而应落实到每一道菜品中。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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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肉末蒸蛋 虚假宣传 消费者维权 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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