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咬人致死,犬主被判六年半引深思

发布于:2025-08-12 阅读:0
河南一羊场主人高某饲养的烈性犬窜出简陋狗笼,咬死路人马某。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存在过失,判其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半。此案例凸显犬主责任及养犬法规重要性,引发对公共安全和文明养犬的思考。

在河南的一个村庄,羊场主人高某的生活与村民的日常,因几只烈性犬交织出一场悲剧。高某在羊场内养了三只大型烈性犬 。这些犬身形健硕,平日里的狂吠就让附近村民心生畏惧。

烈性犬

饲养期间,它们多次扑倒、咬伤路人。可高某仅仅是赔钱了事,未对犬只的危险行为加以重视,更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那是个平常的日子,马某像往常一样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突然,一只狼狗从狗笼底部窜出,直扑马某。狼狗呲着尖锐的獠牙,一口咬住马某的颈部,接着又疯狂攻击其面部。马某在剧痛与绝望中,生命迅速消逝。

经勘查,狗笼放置在土质地面上,底部没有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大,顶部也只是用建材板简易搭盖。这样的设施根本无法禁锢住危险的犬只。

犬主责任

高某认为,被害人是被他的狗咬死的,他当时并不在现场,属于意外事件。况且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不能构成犯罪。然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豢养的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发前已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高某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的危险,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依法判决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此案件也暴露出当前烈性犬管理存在的问题。尽管多地已出台《养犬管理条例》,但实践中“重登记轻监管”的现象仍较普遍。高某将烈性犬饲养在村头羊场这类监管薄弱区域,说明现有制度对边缘化空间的覆盖不足。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法律对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有严格规范。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行为,初次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养犬法规

普通动物饲养人尤其是烈性犬饲养者需严格遵守地方规定,不擅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合法饲养需办理相关证件。尽到严格管理义务,确保犬只不会脱离控制。若犬只曾有伤人史,必须采取更严密的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伤人事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减轻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享受养犬自由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共安全,文明养犬。让我们共同维护和谐的人居环境,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admin@pbootcms.com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标签: 烈性犬 犬主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 养犬法规

相关文章